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但是,在知识产权类诉讼中,因为侵权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维权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困境。而“证据保全”公证作为破解这些困境的一项利器,被广泛认同和使用。

 

 

案例一

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生产整理箱等日用品的生产厂商,该公司申请注册了XXX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用于所生产的产品,该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公司近期发现市场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出现,经市场调查,发现省外某公司正在销售仿冒其品牌的商品,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该商标相似甚至完全一致的图案或文字,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随同申请人前往侵权行为地办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发现侵权人采取“打游击”的方式,销售店面没有张贴任何字号,销售的对象仅限于“熟客”,对于陌生买家异常警惕,这给公证保全行为带来很大的难度。

 

案例二

一个申请于2008年的“每夫”商标,国际分类为30类方便食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酱油等,让国内酱油驰名品牌海天酱油“不爽了”,海天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近似,向原商评委提出“每夫”商标无效申请。

原商评委则认为“每夫”与“海天”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前者不构成对“海天”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每夫”商标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海天食品公司针对原商评委的裁定发起诉讼,坚持认为“每夫”商标侵犯了“海天”的驰名商标权,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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