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奥康集团却在与一公司争夺一枚“奥康”商标时暂时落了下风。据资料显示,这枚“奥康”商标由汪某于2018年9月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奥康集团于2019年5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商标局对其第610240号“奥康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但由于未提供充足证据,商标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33600756号“奥康”商标准予注册。
总之,商标异议的费用要大于注册商标的费用,时间更不要说了,最重要的是商标如果没有异议成功,那就更得不偿失了。
所以,商标在核心类别取得的情况下,尽量进行一次全品类注册,这样,既可以获得商标的所有权,同时也能阻挡第三方的窥伺,因为在第三方注册商标时,如果发现商标已经被注册,放弃注册的概率要远远大于“撤三”的概率。